法律

税务行政复议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