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对复议案件予以审查,并作出结论性的裁决,这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阶段。
1、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审理复议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
2、复议决定的种类。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即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决定;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以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4、复议决定的期限。为防止复议机关拖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复议决定的效力。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