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自从有了犯罪,就存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青少年犯罪的现象都非常严重,法学家们也很早就将青少年犯罪作为犯罪学中一个独立的课题进行研究。但现代大部分法学家认为,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近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进而也由此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了巨大影响。青少年被包容在成年人的社会里,青少年的举止实际上反映成年人社会的内部状况,但是成年人越来越多地对年轻人在社会与经济条件变化中的成熟特征缺少理解。而青少年经常自己测试自己,面对周围的生活环境,他们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自己和给自己定位,并按照自己的方式勾画前景和设计自己的目标,这是一条通向成年人世界的发展道路。为此,他们要求自由的空间和发展活动余地。在这方面他们始终以典型的青少年姿态友好地尝试着。然而当年轻人所向往的生活前景和目标越来越有疑问时,考虑到前景的危险,他们不断地表现出不安、尖锐性和侵略性。同时成年人对这种表现的抱怨也在不断增加,尽管他们也知道造成这种不安定的局面也有自己的原因,但是他们还是使下一代的状况继续恶化。

  一部分人认为,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了世界范围内家庭危机或家庭解体的高潮,从而使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趋势。笔者不否认家庭变迁和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影响,但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学校教育在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待别是在目前无法回避也难以解决家庭变迁这一社会问题的条件下,研究探讨学校教育

  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确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正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刑事犯罪也逐步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有升高的趋势。总体上看,我国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新的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社会的某些领域存在着暂时的无序而失控现象,人们的思想意识较为混乱。同时由于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较低,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人格,一旦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保护,极有可能在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引导下走向违法或犯罪。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八年全国破获的刑事案件中25岁以下的作案成员平均占到70%,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中不满26岁的作案成员为25万余人,而到九十年代中期这一数字达到了82万余人。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陆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涉案人员的比重始终在70%以上,约为十年前的三倍,并呈继续上升的态势。

  在国外,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也相当严重。应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的邀请,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自瑞平教授为团长的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保护考察团通过全面考察对英国的青少年犯罪状况、青少年司法制度及青少年权益保护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其赴英考察报告中,详细介绍英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况。“英国是一个只有5880万人口的国家,但据英方提供的资料,1996年英国审计委员会估计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一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达700

  万起。仅以这一数据除以英国5880万总人口,英国的犯罪率就高达12%,这在我们听来不免十分惊讶。中国全国犯罪率的最高年份1991年也不过0·125%,10余亿人口的全部

  刑事立案数仅为230万件。这其中的差别,一是犯罪统计的标准不同,二是犯罪隐数的程度不同。在英国,超速驾车、公共场所醉酒、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不送子女上学等,都被算作犯罪行为统计在案。同时,他们的犯罪隐数较少。根据英国内政部统计,1999年,在被判决监禁的11000名青少年罪犯中,夜盗罪占28·1%,抢劫犯罪占22·6化%,身体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占19·2%,偷窃、处理赃物、诈骗和伪造罪占12·2%,其他罪占9·1%。这项统计可以看出,英国青少年侵财性犯罪达到70%以上。”

  在德国,形势也不容乐观。依据警察刑事犯罪统计表明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危害德国社会治安。假如人们看一下这些统计数,这种危机感会更大。如果我们把刑事犯罪调查的黑数拿来看看,这种感觉就更近了。当然根据犯罪类型来区分,这种威胁主要来自暴力犯罪和入室盗窃犯罪。当然其重要性不是通过媒体的报道过高估计,而是考虑到青少年的比例。依据警察部门统计的严重暴力犯罪目录,每年最高有百分之三的青少年因暴力犯罪在警察局登记过,其中受到指责的儿童人数也不少。提取黑数调查报告,这种状况也没有更多的变化,因为大部分案件由于其严重性已为大众所知道。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已使人相当忧虑,但是一部分重大的成年人刑事犯罪,例如经、济环境犯罪、腐败、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体罚的犯罪等与此多有联系。按照这种方式青少年犯罪只是一个单独的问题,但是青少年犯罪更有威胁性,因为他们是成人犯罪的开端,当然这样的例子也不多见。犯罪学的调查从另外的角度表明,青少年典型的过错,一般地说,只是一段插曲。绝大部分的青少年在他们成人后,会终止犯罪。大家谈到,这种停止犯罪现象与本能捍卫有关系。事实也表明:他们在没有刑罚干预的情况下终止犯罪。青少年犯罪这个课题,不仅仅是我国所独有,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的问题和难题。

  面对青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如何从根本上预防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1984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了“青少年犯罪与司法”的专题专家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题为《青少年犯罪与司法》的报告。报告特别强调培养当代社会的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有两个重要体制:一是家庭;二是教育制度。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由第十七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具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为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而确立的“预防为主”的战略思想,强调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作用,突出家庭和学校的监护与管理责任,着眼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重视对不良行为的及时矫治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特别是突出了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申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在学校教育中加强法制教育,全面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世纪交替之际,浙江两中学生绑架同学并致人死亡一案,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日中曝光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现行教育体制中的种种弊端暴露无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纷纷通过对中小学生“减负”等手段,以期消除现行教育、教学体制对广大中小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想全面预防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降低青少年特别是来成年人犯罪的比率,必须从青少年素质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入手。

  一、国家和社会必须充分保证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从小学到大学,完善各种教育形式,确保青少年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中学及高等教育,并确保学校的纪律符合其人格尊严,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历史重托,尤其是中小学的义务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环节。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明确确认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连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较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少年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限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我国也签署了该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并自签署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在健康和教育方面。青少年文化层次水平的高低与其犯罪率有着密切的联系,英方青少年犯罪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逃学或被学校开除是英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英国1997年各种学校中2-19岁的未成年人将近1000万,然而却有着高达13%的逃学率。缺勤学生的犯罪比那些正常出勤的学生的犯罪率高3倍。在中国也有些共同的特征,有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九名案犯中,年龄最大的才19岁,学历最高的是初中,他们早早地离开了教书育人的学校,受不到应有的文化和思想教育,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最终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受害者,还有整个社会和他们本人。但是责任也应不仅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国家和社会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使他们在应该上学的年龄没有坐在学校的课堂上,而是在冰冷的高墙内。所以,国家和社会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也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保证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确保青少年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中学及高等教育,并确保学校的纪律符合其人格尊严,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以及”教书不育大“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素质教育,真正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知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但是近些年来的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

  品德教育,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学校分等级,年级分重点、非重点,对成绩较差的学生子以放任,管理相当不力,引起了这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同时,重智育轻德育,对法律、人生观、道德规范的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的引导,从而导致了一部分学生产生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进而由小错而走向违法犯罪。

  笔者认为,学校过程中的一个极为关键教育是广大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学校将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人集中于校园中,通过学科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职能的结合,帮助他们获得科学文化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标准和遵纪守法意识,这是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应当得到的机会和权利。义务教育制度的推行,为学校教育的成功创造了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培养的学生一定是合格人才。如果学校无意或有意地按照学生学习成绩给学生划分等级,只重分数忽视对学生的品行教育和训导责任,或者为了某项荣誉而排斥学业成绩和品行有障碍的学生,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使学业思想品行的发展出现偏差,助长犯罪动机和条件。因此,面对青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面对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重大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应当彻底转变观念,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摈弃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形成的只重成绩不重其他,教书不育人的错误观念,共同关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问题。

  在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同时,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减轻了,少年儿童活泼的天性回复到了中小学生的身上,教师高兴、家长满意、学生轻松、社会欢迎。然而,高兴、满意轻松之后,中小学生的课余时间较多,出现的问题多多乃至有的违法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这就要求把中小学生课余时间管起来,这是关系到我们的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大事,不仅学校要管,所在地社区要管、学生家长也要管、当地政府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要

  管。怎样去管呢?应全方位调动学校推进素质的积极性,开发供学生课余时间活动的物质人才资源,首先是物质资源,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喜欢体育的有体育场地和器械;爱好文艺约有文艺道具、服饰和地方;对电脑、理化、工艺品制作等有兴趣的,有电脑、理化试验、实习操作室,有工艺品制作间等等。应该说青少年喜欢活动的形式和场地,经过学校开发都能够或基本都能够得到满足;然后是人才资源,中小学校的教师是学校把学生课余时间管起来的人才资源。中小学教师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具有各方面的知识专长,有搞体育的,有会绘画的,有文艺特长的,还有各基础科目学有所长的,因此只要把教师这个人才资源开发出来,不愁学生课余时间的兴趣爱好没有人指导和组织。为加强双休日学生兴趣活动小组的指导和组织工作,中小学校还可以发挥所在地社区及家长的优势和积极性,采用聘请的方式,请他们对相关兴趣小组进行指导。最后,要真正把中小学生课余时间管起来,需要得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要的组织、指导和支持。

  三、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

  《预防来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现在,随着立法的完善和社会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视,教育部门和一些中小学校和校长及教师已经认识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性,针对学生特点开设了法制课,但在有些地方,由于法制观念的淡漠或师资力量的限制,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说,是否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是有关教育部门和政府工作者对广大未成年人的责任感强不强的问题,其后果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前途和命运。

  由于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漠,在他们遇到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采取了粗暴的方式,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某地某中学一名16岁的中学生A,在学校无辜被同学B打伤,花了几百元医药费,A因性格内向,既未向学校老师反映,也没有告诉父母真实情况,更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而是采取了极端的措施。A伤好后,找了几个社会上的“哥们”,在放学的路上截住B并对B进行殴打,而A在殴打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B桶成重伤,B在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A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逮捕时还理直气壮地说:“是B先打伤我的,我是为了报仇,凭什

  么要我承担责任?”一件本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解决的问题,却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对行为性质和后果估计不足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大错,充分说明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四、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常抓不懈,同时应把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各级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全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据笔者了解,尽管许多中小学校开设了《法律常识》或其他普及法律知识的课程,但由于学校本身缺乏有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学人员致使这些课程只起到向学生灌输枯燥的理论知识的作用。有许多学生根本不明自课本上的内容与现实特别是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联系,困而其法制意识仍处于极端盲目的状态,一名在押的少年犯在谈到他如何走上犯罪道路时说,他曾经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校也设有《法律常识》课,但班主任和老师只是把这门课当成副课,只重视几门主要课程的成绩,老师在讲《法律常识》时也只是照本宣科,他们大部分同学根本不理解枯燥理论背后的含义、当有一次他与几个同学在放学路上看到同班另一名同学与别人打架时,想都没想,抓起一块砖头冲上去将另一学校的一名中学生打成重伤后致终身瘫痪,这位少年罪犯追悔莫及地说:”如果老师能在讲法律课时让我们明自什么是犯罪,犯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话,我是说什么也不去干这种傻事的,也许我这时在大学校园的教室里学习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方便、快捷和效率是毋庸质疑的事实,但网络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件可以明确的说明这一问题。某校高中二年级的一个学生A(该学生入学成绩在班里排在前十名),在上网聊天是遇到了一个叫“说客”的网友,因为聊的投机,便问对方怎么样来钱快,这个说客就告诉他绑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巨大财富。这个说客还进一步告诉他策划绑架需要准备的各项工作,比如找什么样的人,找什么样的房子,如何踩点,如何跟踪,如何接应等等。这个未成年的高中学生很快陷入了对巨额财富的向往和对绑架过程的迷恋中。于是,按照网上说客指点的方案,A开始紧锣密鼓的策划,找到了同校同级的B(该生同样在该校入学考试中成绩列班里前十名),又找到了社会上的三个青年,提前确定了一个低年级的学生作为绑架对象,找了一处偏远的房子作为存放人质的地点,并多次对该学生的行走路线进行了跟踪踩点。在作好了这些准备工作以后,按照A的安排和部署,五个人开始在规定的时间行动。但当他们跟踪绑架对象到了指定地点后,却因为被绑架对象觉察而提前报案而没有得逞,最终他们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他们只是进行了作案前的准备工作,还没有直接接触到被害人,因此最终公诉机关按照犯罪预备提起公诉。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在学校本来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因为网络的不良影响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我们可以说网络是罪魁祸首,但学校是否对学生尽到了教育和引导责任呢?虽然由于犯罪在预备阶段而停止避免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如果被害人不报案,那么此事件发展的结果,则不堪设想。如果学校能够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并能够积极履行其对在校学生的管理、监护义务,及时纠正学生思想和行为中的不良倾向,则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

  可见如何在学校教育中进行系统的、主动的、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理解水平和身心特点的法律知识教育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校应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根据条件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这样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

  犯罪教育。“

  五、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共同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脱节有重要的关系,如一少年犯甲,本来在中学学习成绩很好,而其家庭条件也不错,但由于学校重视学习成绩和升学率,其父母又忙于工作,致使学校与家庭之间根本没有沟通。他走上犯罪道路是非常偶然的,有一次,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因为围观一起打架事件被派出所当作参与打架的人员拘留,虽然他向公安人员解释,但未起任何作

  用。后来,是其父亲交了一笔罚款才把他放出来。但让他难过的是,父母不听他的解释,老师和同学也改变了对他的看法,视他为”坏孩子“使他的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他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再到后来,他开始逃学,参与打架,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社会青年混在一起,最终因参与抢劫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这一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处理是导致甲走上邪路的诱因,但学校和家庭在这个过程中对甲的歧视和放任对甲的人生观和

  世界观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及时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教育

  综上所述,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必经阶段,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发展的重要场所。这一点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发展越来越突出。爱因斯坦曾经:“由于经济生活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和教育的家庭已经削弱了。因此,比起以前来,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健康要在更高程度上依靠学校。”学校不仅是向青少年传授文化知识的地方,学校更是对青少年人格、品德、思想观念的形成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地方。教育是一种塑造人的手段,它不仅给人们文化知识,更给人们道德伦理观念和高尚情操,是一种唯一能够对广大青少年广泛使用并影响深远的手段。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学校教育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重要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学校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我们盼望并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学校教育,都来参与青少年持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以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