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育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作为教育工作者,任重而道远,在面对未成年人教育中,创新素质高的教师,以敏锐的思维,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行之有效的措施,使突发事件转危为安。但也有的教师,在未成年人教育中遇到麻烦时,常火冒三丈,惊慌失措,无法控制局面,摆脱困境,并在处理有关事件中,不知不觉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笔者认为教师应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就此问题展开有益探索。
一、在“爱心”驱动下成年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作为人民教师,也许对《教师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有不同程度了解,然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之甚少。《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界定了应遵循的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般来说,对虐待、伤害、摧残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人们是非分明,而且深恶痛绝,然而对在“爱心”驱动下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问题,却轻描淡写,甚至视而不闻。在校园内,有的教师对未成年人缺乏起码了解,更不愿从深层次了解或平等进行心灵沟通,常常是“我令你行”、“我打你通”,把成年人的主观意愿压给未成年人,有的甚至采取粗野手段,造成极为不良影响。陕西某学校学生王×,因拿同学两本笔记本和10元人民币,被班主任崔××用教鞭抽打后,又用锥子在脸颊上划上“贱”字,并涂上红墨水,该事件在媒体上爆光,引起社会反响,班主任崔××受到严厉处分,调离教师岗位,开除留用一年,并交付6万元赔偿金。假如,这仅仅是个别教师的问题,那就让这样教师从岗位下岗。然而在校园内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歧视、挖苦、漫骂、冷嘲热讽,体罚或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竟来自对学生成才的关爱,在这种“爱心”驱动下,把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侵犯,仅看成是“好心人办错事”,属于“方法不妥”一了了之,没有引起社会重视。目前,在多数中等教育以下校园内,几乎较普遍使用罚抄书、罚背书、罚站、罚扫地、罚款等变相体罚,而且屡禁不止。1999年9月《中国教育报》公布抽样调查问卷表明,53%的教师认为“体罚”确有一定效果,可理解。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错误认为“体罚”也是一种“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颂布已9个多年头了,现在关键性的问题是成年人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应如何提高认识和加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都均有合法权益,而且所具有的权益是平等的,应得到同样的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依法有享受人身合法权益,有受教师、受抚养、受尊重、受保护等权益,他们要求与成年人享有一样平等,一样权益。因此,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爱护,构筑良好的学习氛围。例如有的学校让学生参与教学监控,每月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效果打分,每学期由学生给任课教师写“评语”,评语内容包括优点、缺点、今后希望,定期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与学情况,并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建议。让学生体会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社会的未来,有一种亲切感和快乐感。然而,在人们大声疾呼着要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同时,也有一些教师在“爱心”的驱动下,自觉不自觉地做出了一些不利未成年人成长的傻事或蠢事。他们对未成年人教育方法粗暴、偏激、挖苦、体罚,使未成年人随着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心灵创伤,影响该生个性特点的发展。所以,做为学校每一个教职工都应很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合格的“护花使者”。
二、以考分及格不及格划分未成年人受重视和爱护的等级必须废除。
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看,考试是指挥棒,考试成绩是检验学生能力的标准,是登上高等学府的唯一标尺。有不少学校,以半期考、期末考成绩总分排名次,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名列前茅的学生疼爱有加,自觉不自觉以分数划分未成年人受重视和爱护的等级,这种做法极不利全体学生素质的提高。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福州三中有位“高才生”,该生上课不是很“注意”听课,在上课时经常读课外书本,成绩在班上排名仅处中等水平。但他对物理特别兴趣,在学物理时感到自己数学基础不够,所以在课外刻苦钻研数学,阅读了大量数学、物理读物,知识不断丰富,最后念完高一就参加高考,以优异成绩被名牌大学录取,以后又到英国剑桥大学攻读博士,在剑桥深造期间,他所撰写的空间物理论文荣获世界三等奖。前不久中央台《实话实说》栏目《家有顽童》节目,嘉宾是三个孩子,其中二个是人大附中高一学生,成绩在年段排名均在100名之后,然而,这二个学生,一个是校园“电脑黑马”,一个是联合国物理研究项目的参与者。
以上例子给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什么是真正的学习?
如果以分数人为划分未成年人受关爱和保护的等级,会让未成年人的心灵中受创伤,搞不好会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真正学习应该是深入个体的一种行为的体验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书本上的知识是前人的总结,但还不是真正完全的知识。当学习完成以后转化为积极行动时,这样的知识才升华到真正完全的知识。只有书本学习过程,缺乏积极行为过程,充其量只是“记忆”。现在在学生中流行一首打油诗,“上课记笔记,下课整理笔记,考书背笔记,考完都忘记”,无法在学习中体会学习的乐趣,好比没有参加登山活动,他无法体会到“无限风光在险峰”的意境。没有尝到学习乐趣的学生,必然对学习缺乏兴趣,缺乏自信,更谈不上明天的创造力。
现在我们中等职业教育,面对招生滑坡,生源素质多层次,更应在素质教育上下功夫,在教育中唱好自信曲、兴趣曲和创新曲,特别要注意调动暂时“差生”的学习积极性,更要注意发现他们在学习上的“闪光点”,努力做到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一个学生“落伍”。
三、教师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颁布9个多年头了,教育部也为教师制定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教育行风,发出有关禁令,各个学校也制定了《教育工作者忌语忌行》,那为什么在校园内还常常听到“真傻”、“真笨”、“真讨厌”、“德行太坏”等,教育在课堂和课后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禁而不止。在学生给老师的评语中,不少学生提出,×××教师严肃有余,微笑不足。还有的老师因学生课堂纪律不好,以此课不上相胁,有的教师还故意冷落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对不听话的学生以分数卡,期末算帐的方式对付学生。教育部要求,每年要对每位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优秀教师,给予必要的表扬和鼓励;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严肃处理,这对规范教师行为起到一定作用。
“世上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老师。”同样一件事或是同一位学生交给不同教师处理,有可能得出不同的效果。例如某学生阅览厅排列100多册各种杂志,经常发现有的杂志缺页,有的杂志插图被撕,甚至有的杂志整本拿走。按理说这些行为均属于道德问题,不抓不管,势必越来越向坏的方向发展。有的人说要严查严处,有的人主张通过此事,进行一次“爱我学校,美我学校,兴我学校”系列教育。通过采纳后一种主张召开主题班会,吸收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并在大会小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学生讲明道理,从此以后图书馆杂志排列进入良性循环,而阅览厅成为高尚优雅的地方,再也没有出现不良现象。又如,有一次在一间宿舍内突然一夜之间发生二个人都丢了五十元人民币,该班主任知道后,先了解过程,分析情况后召开该宿舍人员会议,他不是以势压人,凶人,而是心平气和地说:“那位同学拿了,可能有什么急事,请这位同学把拿走的钱装在信封内,在明天上午放在讲台上,就算认错改过。”拿钱学生一听班主任还称他为同学,没有讲他是“贼”,他心理一动,觉得自己再穷也不能干缺德的事,主动按班主任说的去做。班主任收到学生交出的款物后,又在班上进一步引导,首先表扬该生勇于正视错误,在改进错误路上迈出关键一步,并希望该生能与老师谈谈心。该生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终于找班主任谈心,承认错误,决心改正错误,并写了改过书。班主任根据未成年人心灵比较脆弱,给了他此事“隐私”的空间,并自己拿了一百元人民币,帮他渡过生活困难。这位学生十分感动,加倍努力学习,各方面进步很快。如果当时,老师把他当“贼”处理,可能该生心理防线会被冲垮,也可能由于此事毁了这个学生。所以,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应从教育者,从社会责任,从社会心理去认识,去了解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使自己成为学生合格的老师,成为学生真诚的朋友。
总之,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会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教师的道德素养,工作艺术,业务能力,教学水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教师应当对学生充满爱心,十分明确自己肩上的重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阵地上自觉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觉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创造绚烂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