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消费能力之案例分析
如今在中学校园,学生持手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年5月,正在念初中的学生小周用自己平日省下来的零用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是,他的家长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三天得知情况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要求退货。消费者的父亲,周先生认为,因为手机购买时间较短、且小周只是用手机在课余时间偶尔玩游戏,其他基本未使用,但商家拒绝退货,周先生遂向消保委投诉。周先生诉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价值千元的某品牌手机,由于孩子年龄未满16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身份、行为能力等都不相适应,手机购买时间尚短,无损坏,未呼出呼入电话,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所以商家应该同意退货,收取折旧费应该合情合理。商家却辩称:他们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对于何某他们也无法判断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接到投诉后,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维修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等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故消费者购买手机属于与其年龄、身份、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父母的认可,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经调解,小周的家长终于退货成功。
点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规定了范围,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对于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商家不应该惟利是图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需要诚信经营,共同倡导科学消费。同时,作为家长也要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不做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