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怎么担责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是至高无上的。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很可能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学生的人身伤害,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因此,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应该首先考虑立即停止暴力的实施,查验是否有学生受到伤害,并考虑立即抢救受伤者,然后再考虑对暴力事件本身的处理。
2、即时性原则
应该做事到到达暴力现场的即时性;对正在实施的暴力事件制止的即时性;对暴力事件信息沟通的即时性;对暴力事件处理的即时性。
3、综合各方力量处理的原则
对暴力事件处理,应该运用学校集体的力量解决,最忌相互推诿、相互指责、分崩离析、做旁观状;特别严重的暴力事件应该争取地方公安、政府、家长、邻校的力量解决。
4、跳出冲突情景处理的原则
应该立即驱散暴力事件的现场,将施暴和受暴双方带回学校处理,切忌在情绪激动、场面混乱的暴力现场处理问题;尽量让施暴和受暴双方情绪稳定后再作处理;教育工作者也要跳出冲突情景,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后,再冷静、理性处理问题。
5、多方沟通的原则
在第一现场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将暴力事件的信息向学校保卫处(学校保安)、向学生工作处(政教处)、学校领导汇报;学校应该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对于事态严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汇报;对于已经产生社会影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及时和新闻单位沟通,避而不见、推诿责任、掩盖事实只会引起新闻单位对事件的进一步深挖和谣言四起;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学校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比较熟悉的人、关系好的人、有权威的人、当事人比较敬畏的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安定他们的情绪,了解事件的真相,使双方明辩是否、明确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