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南一新生被罚陡坡蛙跳死亡!何时能真正告别“体罚”?

  据了解,9月16日下午1点左右,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第二中学高一新生张某宇在被罚“蛙跳”过程中倒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新邵县纪委监委已对校长谢某立案调查,县教育局已对班主任谢某某、政教主任蒋某、副校长龙某立案调查。相关善后事宜正在妥善开展。这样的事件真是让人痛心,体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体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体罚学生的危害

  1、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2、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3、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体罚来辩解。

  4、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会引起孩子心理扭曲。

  6、据科学研究表明,在体罚中成长的孩子长大之后智商普遍偏低,且易产生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虽然我国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但体罚学生的事件还是偶有发生,体罚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实行体罚也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教师和学校都应该树立现代的教育理念、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真正告别“体罚”,又让自己教的快乐,学生学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