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法官认为,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

  第五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出借人反悔,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候就成立了,出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达到借款人时合同成立。

  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1、如何看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保护效果不一样,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借条不一样。

  2、在他人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他人在借据上签字责任的定性,这涉及《规定》第二十一条,王法官认为,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分为五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如果他人在借条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的人应当认为是见证人;

  第二种,如果他人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并列写上自己名字的,或者是借款人之下并列写自己名字的,这意味着让他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都为借款人,符合我国中华民族传统的交易习惯;

  第三种,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种,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权中来,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种,他人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这种“他人”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由《合同法》中居间合同规制。民间借贷他人借据上签字大概分为上述五种情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