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容致人伤残赔偿16万元

  2月19日,在北京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注射美容手术导致面部突起紫褐色包块的案件。原告王女士因接受被告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射美容导致面、颈部皮肤内出现异物团块80多处,经鉴定医疗费、后期手术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女士诉称,2007年12月她开始接受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皮下注射手术,并向其交纳了2万元手术费。术后没几天,王女士的肠胃、脸等多处出现不适。其后某公司又于2008年2月对王女士进行修补手术。手术后王女士没有好转反而面部症状加重恶化。5月,王女士前去医院非法行医。且其出售的药物没有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材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药品应以假药论处。

  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及治疗预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为王女士注射的“纤维素酶4000”与人体皮肤组织不相容,注射后王女士面、颈部出现异物团块近80处,预计还需进行35次手术。因此鉴定意见认为王女士的面、颈部异物沉着符合九级伤残。同时该鉴定书还表明:某公司使用的药品纤维素酶4000的有关资料仅在网上查到类似上述的宣传性广告,而未能查到有关的医学资料。该被鉴定人在被注入此纤维素酶4000后没有起到上述美容和抗皱之功效,反在面部、颈部生成大量的异物结节。

  被告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林某辩称:“即使是假药,王女士的损害结果与注射美容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值得怀疑。鉴定人员没有测量被鉴定人的身高和体重,也没有对损伤标准进行实际计算,没有计算而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效力的。”对此,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赵光表示:“某公司的美容手术对消费者的侵害并非第一次。”据他了解,至少有两三个消费者因为使用某公司的皮下注射手术而使脸部遭到损害,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赵某说:“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进口药物需要审批,没有审批的药物均系假药。而某公司既没有医疗资质还使用假药,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审理本案的法官白小莉告诉记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当我们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审查产品的批号,绝对不能听取一面之辞,防止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