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借款合同纠纷
994年6月29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海天房产有限公司签订《权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广东省分-行借款3000万元给**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仲裁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广东省分-行指令下属分支机构三水支行与广东健*宝饮料厂签定《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三水支行向健*宝发放贷款3000万元,指定其转给**公司使用。广东省分-行以**公司自健*宝获得的第二笔借款,提前收回了第一笔借款。**公司又与广东省分-行签定《借款协议书》,确认了第二笔借款的债务责任。历年来,**公司多次签收广东省分-行《催收借款本息通知书》。
2000年11月,广东省分-行以《权益抵押借款合同》为依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认为,其借款3000万元已经提前归还,而其取得第二笔3000万元,是与健*宝之间的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广东省分-行仲裁请求。广东省分-行遂向多家律师事务所征求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中标后由本所杨-岷、朱*禾律师接受委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广东省分-行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成立,**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息;**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