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财产公证处在哪里
夫妻结婚财产公证到公证处办理。
在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如果感情已经破裂了,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需要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进行公证是否有用?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进行公证是有用的,一般这个时候公证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后悔,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当然,公证并不是法定的离婚前置程序,公证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合法且能就有关财产如何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办理离婚财产公证主要有四个步骤:1、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2、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双方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3、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4、出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列举如下: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处,还要考虑到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在夫妻没有共同经营的情况下,该孳息也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则孳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