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昌县公证处被指定为全县房地产作抵押的登记部门

  为了统一和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行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2007年7月23日新昌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民间借贷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其抵押登记部门为县公证处;除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外,全县范围内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其抵押登记部门仍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抵押登记按法律、法规和原有规定办理。该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