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哪几类?

  第一种分类方法是五分法,《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采纳了这种分类:

  一般许可。规定于第十二条第一项,指的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一般许可在行政许可中占有较大比例,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审查申请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以避免因行为人能力上的缺陷和瑕疵带来的危害,一般没有数量限制,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均能获得许可。

  特许。规定于第十二条第二项,指的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让渡某种资源权利的许可方式,这些资源权利在享有和使用上必然是排他的,因此特许一定有数量上的限制。为了保证公平,特许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实施。采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许可,都是典型的特许。

  认可。规定于第十二条第三项,指的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认可的结果,是确认申请人的从业权。一般不实行数量限制,但不排除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实行阶段性的数量控制。法律职业资格许可、建筑企业等级资质等,都是典型的认可。

  核准。规定于第十二条第四项,指的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在核准事项中,行政机关所核实的是特定的设施、设备、产品、物品是否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只要这些物品达到了有关标准,就应准予许可,不应有数量上的限制。各种药品批文、各种产品合格证,都是典型的核准。

  登记。规定于第十二条第五项,指的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由于企业和各种组织的设立,均由法律、法规设定了各种条件,而对于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些条件的审查,就是通过各种登记来完成的。一般来讲,只要申请人具备了获得主体资格的条件,行政机关就必须给予登记,因此登记也没有数量限制。工商营业执照、社团设立登记,都是典型的登记许可。

  第二种分类方法是两分法。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有无时间上的限制,可将其分为经常性许可和非经常性许可。

  这种分类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有关,一般来说,经常性许可的设定需要由级别更高的机关、通过位阶更高的立法文件来完成。

  经常性许可。指的是许可事项一经设定,其实施没有期限限制的许可事项,只要设定许可的立法文件本身不被废止、修改或者撤销,这些许可事项就将一直实施下去。大部分许可都属于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指的是许可事项在设定后,其实施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许可事项。非经常性许可的终止方式有二:一是到期终止,这种许可又称临时性许可,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许可就是临时性许可,其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是转化终止,有些非经常性许可的实施期限虽无明确限制,但必须在条件成熟时由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许可,此时非经常性许可的实施也就自然终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