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均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承包当事人之间是对应的,一方享有权利,必然
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负有义务,必然是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发包方向承包方
提供适宜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则应向发包方支付一定费用,当然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并不是绝
对的具有对价性,特别是承包方还要承担一些附随性的义务,但总体上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
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土地承包当事人双
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成立为要件,故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是诺成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
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农村土地
属于不动产,对于这样的财产,难以寻求其他物代替,在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将
很难同时弄清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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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国家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予以干预,要求该类合同应当采取法定形式。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明确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分担。在农村现实生活中,零星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临时订立一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绝大多数农民手中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都是发包方为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具有单方的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应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