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的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在九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10月1日起施行,从而将信托法正式纳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均吸取自英美日韩四国信托法;但该法中确有一些重要规定却为我国立法者自行设计,这些规定为该法所独有,且它们因具有创造性质,在世界信托立法史上明显地属于标新立异从而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信托法是起源于英美法,而英美法在法律概念、体系构造和思维方式上与大陆法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在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法的过程中,必然要遇到如何协调和解决外来的信托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

  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制度之间的冲突尤值关注,这不仅是因为物权法定原则向来是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任何挑战都将不可避免地动摇大陆法系物权法律体系的根基,也因为信托法的诸多理念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依据尚有根本性抵触,如果不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动大手术,就不可能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就此而言,正确认识和解决信托法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存在的“体系矛盾”,无疑对信托法的成功移植乃至传统民法体系的反思和改造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