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划给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将省公安厅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卫生厅的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六)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七)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省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在鄂、本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省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煤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省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省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拟订局机关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督办、信访、保密和值班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联系和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总队”名称)。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拟订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典型经验的调研、总结和交流推广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督查;组织查处中央在鄂、省属企业及应由省级直接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全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实施行政处罚。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全省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统计办公室。
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职业危害等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全省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法关闭;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全省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工作;参与全省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全省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全省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煤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全省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相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省内有关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全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负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省级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