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的区别
一、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损害信誉行为,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从而达到贬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商业诋毁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通常有以下两个特点
(1)针对特定的商事主体诋毁的目的在于削减受害方的商业吸引力,降低其竞争优势。
(2)诋毁的主题诋毁的主题即为诋毁者言说的话题、所持的“话柄”。影响企业竞争关系的因素多种多样,诋毁者往往把竞争者工商业活动中的某一因素作为攻击的切入点。
(3)诋毁是一种欺骗性信息传播行为,其攻击性言论并非是说给受害人听,使其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是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对受害人公共关系和社会形象的丑化和扭曲,产生不良评价,进而在交易关系中发生购买转向和注意力的转移。
二、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虚假表示行为
1、定义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a: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b: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标为合格,把含氟的产品标为无氟等;c: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d:该行为并不侵害哪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直接作用于消费者或用户,影响整个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属于一种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