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行为的处罚
混淆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表现为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混淆行为如何处罚?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第21条第1款规定,对上述情节中的(1)、(3)、(4)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第21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情节张的第(2)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经营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经营者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