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次伤残鉴定程序

  (一)要做二次伤残鉴定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后,由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二)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一)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