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鉴定流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法医临床鉴定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法医病理鉴定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二)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