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

  1、事主申请鉴定,理应在举证限期内提出;

  2、在申请鉴定时,要预缴鉴定费用,且提供相关材料;

  3、事主申请鉴定后需要经过法院同意,经由两方事主通过协商确认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中心、人员,若是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4、事主对人民法院委派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有异议时刻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需要提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1、鉴定机构或是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判定资格;

  2、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果依据明显不足的;

  4、经由质证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况。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鉴定委托书;

  2、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司法鉴定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9〕2264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基准价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