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评估鉴定程序
(一)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二)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三)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