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

  (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二)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申诉的审理期限是按照再审的时间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