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

  (一)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1、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1、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转交给鉴定人本人。

  (一)出庭前的准备

  2、了解争议焦点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

  3、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意见书为基础,详细的鉴定过程、检验所见(某些有意义的尸检照片、组织学检查图片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