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一)起诉离婚程序:

  1、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立案;

  3、原告预交诉讼费用;

  4、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5、开庭审理此案,进行调解;

  6、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