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做伤残鉴定材料要复印吗

  部分材料需要复印件,需要提供住院病历、拍片、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鉴定费。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决定受理前,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办理以下事项:

  (一)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二)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三)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

  (四)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

  (五)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