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出鉴定申请最迟在什么时候?

  一、提出鉴定申请最迟在什么时候?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作鉴定。

  二、开庭后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吗?

  判决书实行之前,对鉴定有意义都是可以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开庭时不同意鉴定,开完庭后再申请司法鉴定的,需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司法鉴定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准许。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