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开庭前准备哪些?
(一)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更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上诉人,对上诉状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对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原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
(三)查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
合议庭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其目的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是什么。
(四)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读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合议庭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参与人;对公开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连同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一并公告。
二审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审的审判流程如下:
(一)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以及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的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6、宣判。
(三)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