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计收费依据
现行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主要收费标准(该处摘录了部分主要标准,具体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为准)
品质检验费:货值的1.5‰;
动植物检疫费:货值的1.2‰;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小批量食品4‰);
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
卫生检疫不收费;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按上述各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累计不足60元,按60元计收;
数量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
包装使用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15元按15元计收;
辅垫材料检疫费:30元/批;
木质包装检疫费:1元/只次,不足20元按20元计。
(三)减免费相关政策(具体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为准):
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62章全部编码的纺织品,出口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3、对2009年新增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免收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成本费在原基础上降低50%。(执行时间:长期)
5、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检验费费率由货值的1.5‰降为1.2‰。(执行时间: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