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业病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