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精神病司法鉴定怎么做

  根据民通意见第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为限。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执行。当事人、代理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订。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准备病人之前的病历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开出的疾病证明,到鉴定中心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并按鉴定中心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前来鉴定。

  3、正规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由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证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中心公章生效。

  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般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院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上,中国刑法采用了兼具医学和法学内容的混合标准: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具备患病的医学基础;其次,还要判断行为人在涉案时对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状况。

  根据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整、丧失还是部分丧失等不同状况作出与之对应的完全、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意见。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方法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精神病人进行检査鉴定的程序和手段。鉴定时,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然后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检査应在鉴定单位的检査室及其它适宜于检查的场所进行。一般采取门诊鉴定,疑难案件可住院鉴定,必要时还可进行法庭鉴定、监狱和看守所内鉴定等。

  鉴定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刑事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撰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如果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应把各种意见附于鉴定书中,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根据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