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和证明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因此必须首先加强和完善死刑二审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所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应当确定什么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一是一审开庭应当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陈述、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或可能涉及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提供排除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或合理说明,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等等;二是二审期间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充分,或者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三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有重大矛盾,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四是证人、鉴定人在一审时已经出庭作证、质证,但有事实或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可能存在虚假、伪证的;五是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鉴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异议的,需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六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翻供,需要证、鉴定人到庭对质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