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唐宋物证技术浅析

  内容提要:物证技术是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物证技术在唐宋两代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本文从检验制度、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理论等方面,试图对两代物证技术作简要概述。我国物证技术曾取得过辉煌成就,但其后发展缓慢,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古代物证技术发展滞后的原因。

  关键词:检验制度亲权尸体检验情迹论尸表检验

  唐宋代刑事案件中物证居多,主要包括犯罪工具、犯罪中留下的物品以及痕迹、犯罪所遣返的客体,这些物证的收集是由司法机关通过现场勘验、检验、搜查而获得的。而检验是获取证据的最重要途径,为此,唐宋法典中专门规定了检验制度。

  一、唐宋检验制度的发展概况

  据《周礼》记载,周官有五听、三刺、三宥、三赦之法,至迟在战国时代,我国就有了法医性质的检验工作,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唐代作为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对检验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一明确规定了实行检验的对象,即尸体伤况及诈骗者。相当于现代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有关检验人员不实是受刑事处分;二明确规定了伤的定义,即手足他物伤与刃伤,相当于今天的钝器伤与锐器伤,并提出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三明确规定了关于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人胎、年龄、废疾、笃病等法医活体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致命伤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对不同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刑罚。⑴

  我国法医学的真正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法医学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法医学理论初具规模,宋代检验制度是最重要的成就,还表现在官定验尸格目、验状与检验正背人形图的颁布。

  综上所述,唐宋检验制度主要是针对尸体检验,规定了初检、复检、免检的范围与要求;参与检验的人员;检验官的职责;失职时的刑事处分;尸检文件及其法律的效力等等。而尸体检验分为外表检验与内部检验,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唐宋检验制度的特征就是维护外表尸体检查的检验制度。

  二唐朝活体检验

  由于宋代基本沿用了唐代的证据制度,无论是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发展程度最高成果最大、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检验制度,宋代有关检验制度的规定都远超前代,⑵所以唐朝就不做检验制度的分析,只对其中的活体检验略作概述。

  (一)年龄对人体牙齿、皮肤、毛发、月经(精液)等年龄性变化,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如“女子七岁肾气盛,开始换牙,男子八岁肾气盛,开始换牙”等。⑶

  (二)诈病早在汉代,名医张仲景就指出诈病的特点和揭露诈病的方法:如果面墙而卧,听见医生来了不被惊起,反而斜眼溜着医生,或者说话吞吞吐吐,说说停停,诊脉是往下咽唾沫,这就是诈病。如果诊是平脉,可说是:你的病太重,应当服吐泻药,针灸数十百处。病人一听,病就变好了。⑷

  (三)亲权我国古代对亲权问题的解决有几个方法。第一个方法是通过观察父母对孩子的亲情得到解决;第二个方法是滴骨验亲法,它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骸骨上,看血是否入骨,入骨则认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缘关系,不入则否。这种方法虽然不科学但却成为血型鉴定亲权的先声。滴骨验亲法的实例最早见于三国时代的记载⑸:陈业之兄渡海丧命,同时死者有五六十人,尸体均已腐烂不可辨认。陈业听说是亲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撒在骨上,果然在一骸骨上血液沁入,其余骸骨上则血液不入。在明代之后出现了的三种方法——合血法。合血法是在都是活体时使用。明末的《检验尸体指南》,清初的《福惠全书》和《校正本洗冤录》都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皿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无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合血法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血型之发现。

  三宋代尸体检验

  宋代尸体检验的成就主要通过宋慈的《洗冤集录》传承下来。《洗冤集录》系统的阐述了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与各种死亡情况下的检查所见,因此它是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以下对《洗冤集录》中关于物证技术的内容作概述:

  (一)尸体现象我国古代已认识到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更有价值的是对棺内分娩的记载:“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这是法医学史上对棺内分娩的最早记载,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

  (二)机械性窒息对自缢索沟的特点作了详尽描述,发现“八字不交”是缢沟的最重要特征,牙齿赤色是窒息死的一个重要特征等。

  (三)机械性损伤

  1、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例]处厚验伤太长博士李处厚知庐州真县。有一殴人致死案,处厚往验伤,将糟醋灰汤等覆于尸上,均未查出损伤痕迹。有一父老求见说:”我是县里的老书吏,知道这里验伤未查出痕迹。这事好办,可用新赤油伞罩定尸体,于日中检验,果然查出伤痕。此后,江淮间往往用此法。⑹

  注:阳光照射新赤油伞可以发生红外线,在红外线下检验伤痕,有助于伤痕的显现。

  2、刃伤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⑺

  3、现场尸体检查现场尸体检验是除了检查损伤以外的其他注意事项。描述了检验官吏在尸体检验前应注意的事项,对发现不同类型的尸体要求作不同的现场记录,还规定了人身的四面检验。

  4、堕胎与杀婴唐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四宋代物证理论

  宋代刑律规定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还规定即使犯人招供也要查取物证以验证口供虚实,尤其是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中提出的“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⑻

  情,就是案情真相,迹,就是痕迹与物证。郑克特别重视查情时所采用的方法,反对酷刑严打。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他提出了“若词与情颇有冤枉,而迹与状稍涉疑似,岂可遂以为实哉?”(释冤上),主张情与迹应当兼用、互为参考,必要时也要各适所宜:“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释冤下)。

  郑克对于历代治狱之道,破案之术和定案之法,在理论上较之传统物证观念有所突破。这在残酷的刑讯逼供的封建制度里,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现代刑诉理论前跨一大步,是极为可贵的,至今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例]邻妇伪证宋景定年间,有福建张氏遣其女回归乡里。有一浪荡少年听说该女食品担子里有玻璃杯,就在头天晚上扮作妇女,随女伴窜入其家,想把她偷走。赶巧被捉住,狠狠挨了一顿揍。此后就寻机会报仇。有一邻妇曾帮助那女子淋浴,少年打听得那女子隐处有双痣相连。就自动向官府报告,说自己和那女子私通,并前后骗取了若干物件。官府审问该女,却不招认。这少年就指出该女隐处有双痣为证,该女羞得无话可答,命人检验,果然有双痣。即将断罪,事为邻妇所知,即赴官府说明是那少年从自己这里打听得双痣,少年这才伏罪。⑼

  五、我国古代物证技术兴衰之鉴

  以史以鉴,可知兴替。我国自周以来,侦查勘验制度已具雏形,到秦代就有了进一步发展,直至宋朝很长的时期内,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已有了相当的分工,勘验的步骤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已达到相当水平,与欧洲国家相比要早2000余年。可是到明清时期却逐步落伍,以至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近百年来我国的司法独立主权遭到破坏,物证技术方面也被西方的技术所取代,远远落后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造成。⑽

  (一)检验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维护尸体的外表检验,不准尸体解剖的检验制度。这个检验制度只能使物证技术在维护尸体外表的情况下进行。相反,欧洲物证技术虽然比我国起步要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解剖的规定,使物证技术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其次,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检验制度中,活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稳婆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加;尸体检验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物证检验是由官吏、医生和行人(元代)进行的。历代法令中反复指责官吏不愿参加尸体检验,即使参加也不认真负责的状态,反之,具有丰富检验经验的仵作,却因其地位低下,只能辅助官吏进行检验。而欧洲法医学的检验始终由法医担任,排除了行政上的干扰,成为物证技术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封建统治者对物证技术的不重视

  中国从公元前700多年(春秋时期)便向封建社会转变,到战国时代,封建制度得以确立和巩固,封建统治阶段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稳定封建社会秩序,便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从秦朝开始,封建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为法律服务的有关技术手段也得到很大发展,在《治狱程式》中,已开始运用法医检验和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技术。到了唐、宋时期,勘验、验尸、提取和检验等方面,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开了物证技术为司法服务的先河,较长时期处于领先地位。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阶段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便采取残酷的手段镇压农民的反抗,绝大多数封建官吏在鞠狱断案中,惯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奉行口供至上的诉讼原则,不重视运用技术手段提取证据和鉴别证据。到了明清时期,物证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经微乎其微,明律中仅保留了验尸的条款。清朝时期,在坚持明朝酷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物证技术手段似有若无。直到清末在西方法律影响下才制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律草案》,第一次就技术问题做了规定,但还未实行清王朝便覆灭了。

  (三)传统观念阻碍科学技术进步

  中国传统文化是“重官仕而轻技艺”,重哲学而轻科技,科学技术常被人视为雕虫小技,不予重视,致使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缓慢,到了近代大大落后于西方国家。封建社会司法行政合一,官吏们在鞠狱断案中,惯于采用坐堂问案,刑讯逼供,或借助封建迷信审理案件,根本没有把运用技术手段收集的鉴别证据,纳入古代司法活动范围之内,只是少数有识之士贤能之官吏在办案实践中运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侦破和审清了一些疑难奇案,但对这些宝贵知识财富,除了法医之外,却没有人进行系统研究,加以总结推广,只是散存在个别案例,或见诸于一些文学作品中。尽管我国的指纹技术和笔迹检验历史悠久,很早就传到西方,但是形成现代的指纹学和笔迹学却在西方而不是在中国。因此,与物证技术密切相关的解剖学、组织学、病理解剖学、药理学、毒物学等学科发展滞后,物证技术很难得到突破。

  参考文献

  ⑴青宝、未闻、赖善明编著《法医与侦破》四川科技出版社1988年版

  ⑵张晋潘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

  第233页

  ⑶《素问•上古天真论》

  ⑷《注解伤寒论•平脉法》

  ⑸谢承《会稽先贤传》

  ⑹《棠阴比事》

  ⑺法医鼻祖宋慈与《洗冤集录》

  ⑻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第59页

  ⑼《补疑狱集》

  ⑽王传道《我国物证技术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57—58页

  参考书目

  1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2宋慈《洗冤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