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能力登记鉴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对于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有着详细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下伤残等级的分级标准。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康复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和补贴、奖金,与上班同样),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

  4、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