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烧伤残疾认定标准

  1、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9、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10、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11、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12、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13、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14、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1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1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8级;

  17、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18、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