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审期间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吗

  二审期间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当然最好在一审的时候提出,二审提出则要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