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笔记检材料
(一)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二)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一)笔迹鉴定,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二)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三)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
(一)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二)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三)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四)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