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是否有权决定鉴定材料的取舍

  实践中,鉴定材料往往由鉴定机构自行收集和甄别,即便有些鉴定材料是由法院统一收集,法院也往往不加甄别的全部交给鉴定机构。对于需要甄别的鉴定材料,往往由鉴定机构自行通知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则按协议对鉴定材料取舍。对于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又不属需专业技术进行辨别的材料,则由鉴定机构自行取舍。

  如果是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如果是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个人自己委托,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为了办低保,由当地民政局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