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怎么精神鉴定
(一)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精神以及生理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需要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对精神病的鉴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其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需要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一)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物证、资料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允许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