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现场是否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案中司法鉴定需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即一方当事人对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四)出庭。按时出庭。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