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笔迹鉴定拖延时间怎么办
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因此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会频频申请鉴定来拖延时间,这样对原告是不利的。作为法院,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制订恶意拖延时间的处罚标准,对以拖延时间为目的的司法鉴定行为,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制裁。应该加强认识、严格审查、完善法律程序及加强制裁等防止用司法鉴定拖延时间。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司法鉴定申请完全没必要,他们申请的目的纯属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故意影响诉讼进程。这些当事人申请鉴定不是真正目的,拖延时间才是目的。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400——800元/例。
2、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1000元/例。
3、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800元/例。
4、医疗费审查鉴定:600——1200元/例。
5、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600——1200元/例。
6、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代理。
2、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