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残疾人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残疾人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征地补偿分配残疾人如何分配?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拆迁补偿太低,拒绝签字后应该如何维权?

  拆迁补偿很低,拒绝签字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