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近日,保监会在下发的有关通知中规定,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此外,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在这份名为《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保监会规定,投资入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包括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和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等。对于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包括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等。
此外,对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则要求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等。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监管部门在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通知》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通知》还规定,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