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辆继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

  (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三)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办理登记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你可以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为: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

  (3)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4)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

  (5)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0元的行驶证制证费。

  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0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享有继承权: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