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

  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起诉

  1、符合起诉条件;

  2、以书面起诉为原则;

  3、写清楚起诉状。

  (二)受理

  法院审查

  (三)审前准备

  1、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

  2、被告:分析起诉状和原告的证据;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在答辩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庭前调解;发送开庭通知。

  (四)开庭审理

  1、开庭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法院调解

  5、案件评议和宣告裁判

  (五)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反诉

  2、撤诉

  3、缺席判决

  4、延期审理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

  (六)民事裁判

  1、民事判决

  2、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