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伤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三)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四)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一)《鉴定委托书》;

  (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三)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四)《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五)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七)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