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是怎样

  人体损害程度鉴定由当地工伤管理机构的鉴定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