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害鉴定标准
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比如故意伤害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达到重伤二级标准,量刑幅度就达三年以上,一些治安处罚案件达到轻微伤标准就可以治安拘留,轻微伤标准甚至也可能成为一些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比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刑事责任的产生: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终于犯罪成立之时。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某些原因,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
2、刑事责任的确认:自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这一阶段的任务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的实现;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和非刑罚的刑事制裁措施等执行完毕时止,是整个刑事责任问题的结局和归宿。
实现的具体方式:
(1)判处刑罚的,刑罚被执行完毕。
(2)宣告缓刑或决定予以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3)仅给予非刑罚制裁措施的,该制裁措施执行完毕。
(4)仅作出有罪宣告判决的,该有罪宣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责任实现阶段的变更:
(1)死缓二年后改为无期或有期徒刑。
(2)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减刑。
(3)罚金减免缴纳。
刑事责任的终结是指刑事责任的消灭。
终结的方式:
1、刑事责任因实现而终结,包括
(1)定罪判刑的方式。
(2)定罪免刑的方式,包括有罪宣告不处罚和有罪宣告但给予非刑罚的处罚。
2、刑事责任的非实现的终结方式
(1)犯罪人在被追诉前死亡的(没有追诉对象)。
(2)犯罪已过追诉实效或国家赦免的(国家放弃)。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无人告诉或撤诉的(个人放弃)。
(4)转移处理的,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