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手续如何办理?
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手续办理如下: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二)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2、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3、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4、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5、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司法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