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谁设定

  综合《行政许可法》14-17条规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